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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6.3”民警协助参与汽车走私案开庭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1 14:28:49
 

  8月22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有民警协助参与的“6.3”汽车走私案。

  被告人彭定尚,系钦州市新时代进口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范志勇,系新时代进口汽车维修厂厂长;被告人褚乃司,系钦州市公安局民警;被告人凌永祝,系新时代进口汽车维修厂工人;被告人冯明军,无业;被告人骆泽兴,系新时代进口汽车维修厂工人;被告人褚乃利,无业;被告人李恒标,出租汽车司机。

  2006年5月间,被告人彭定尚与“班五”策划运输走私旧进口汽车,由被告人彭定尚负责从钦州送至广东九江。

  2006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定尚指使被告人范志勇具体组织司机接运走私车辆,并联系被告人褚乃司予以协助;被告人范志勇带领被告人冯明军、骆泽兴、陈金生(另案处理)来到接车地点钦州高速公路1102公里处;被告人褚乃司开警车接送被告人凌永祝、褚乃利、李恒标到达了该接车地点。凌晨4时许,8辆走私车相继运送至该接车地点进行交接,被告人范志勇、凌永祝、冯明军、骆泽兴、褚乃利、李恒标等人分别将走私车开回钦州市新时代进口汽车维修厂,回到该厂后,被缉私部门当场查获。

  经物价部门鉴定及海关部门核定,所查获的八辆汽车,总价值人民币317.80万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28.86万余元。

  检察院指控,在明知是走私车辆的情况下,被告人彭定尚组织策划运输走私车辆,被告人范志勇具体组织运输走私车辆,被告人褚乃司协助运输走私车辆,被告人凌永祝、冯明军、骆泽兴、褚乃利、李恒标参与运输走私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56条和153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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