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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涉嫌走私船舶作后续处理若干问题的操作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1 14:57:58
 


  为加大对海上走私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遏制海上走私活动,现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涉嫌走私船舶作后续处理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后续处理的范围
  海关、边防等缉私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查获单位)对所查获的涉嫌走私的各类船舶,凡有下列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行为的,在办案部门依法对其走私行为进行处罚后,交由办案地相关船舶主管部门对该类船舶进行后续处理。
  1、主要证件、证书不齐、过期或失效的;
  2、未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标准配备相应的适任船员的;
  3、擅自加装、改装设施的;
  4、超越经营范围的;
  5、假冒船名牌的;
  6、不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的;
  7、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8、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
  9、粤港澳流动渔船没有申领《进入内河通行证》进入内河的;或航行时,船主(或指定负责人)不在船上,或在船内地船员没有合法雇佣手续的。
  主要证件、证书是指:
  运输船:《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主要人员适任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
  内地渔业船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渔业船舶运输许可证》。
  粤港澳流动渔船:《香港渔业船舶证书》或《澳门渔业船舶证书》,《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渔业船舶运输许可证》。
  部分上述船舶还应当具备以下证件:《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
  二、后续处理的承办单位
  1、运输船,由海事、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作后续处理。如有重叠的,由海事、交通主管部门商定后处理,一般按先海事、后交通主管部门的顺序进行后续处理。
  2、内地渔业船舶,由渔政部门作后续处理。
  3、粤港澳流动渔船,由省港澳流动渔民办(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省港澳流动渔民办下称省流渔办)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违反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出海船舶,由公安边防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具体的操作办法
  (一)建立联络员沟通机制
  为使涉嫌走私船舶作后续处理工作更加顺畅、快捷、高效,各地应建立涉嫌走私船舶作后续处理联络员工作制度,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将本单位的联络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等报当地打私办,由当地打私办整理后通报各单位。
  (二)信息通报
  1、查获船舶信息通报。查获单位对所查获的涉嫌走私的各类船舶的主要证书、证件及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证件、证书记载相符等逐一核查,除“三无”船舶外,须在查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涉嫌走私船舶通报表》(附件一),以电传方式通报当地打私办和有关船舶主管部门(粤港澳流动渔船通报省流渔办和当地渔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的接到《涉嫌走私船舶通报表》后,对所列的船舶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与备案资料不符的,应当及时通报查获单位。查获单位经过核查后,认为涉案船舶涉嫌有本办法所列违反船舶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向有关船舶主管部门发送《涉嫌违法、违规船舶核查函》(附件二),由查获单位联络员与有关船舶管理部门联络员商定调查取证事项。其中,属粤港澳流动渔船的,由查获单位联络员与省流渔办和当地渔政部门联络员联系,再由省流渔办通知办案地或户籍地流渔办与查获单位商定调查取证事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渔政部门,如还有涉嫌违反渔船管理规定的,在省流渔办按内部规定处理的同时由当地渔政部门进行处理。
  2、违法、违规船舶确认信息通报。对涉嫌有违反本办法所列的船舶管理规定行为的船舶,有关船舶主管部门经调查确认后,应向查获单位发送《船舶违法、违规事实确认复函》(附件三),并抄送当地打私办。
  (三)后续处理的衔接
  1、衔接手续。对应作后续处理的船舶,查获单位决定对涉案船舶予以放行的,应向有关船舶主管部门发出《涉案船舶拟作放行通知书》(附件四)。有关船舶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查获单位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与查获单位联系,落实涉案船舶放行的时间、地点,如期携带查获单位发出的《涉案船舶拟作放行通知书》前往办理涉案船舶后续处理衔接手续。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有办案方、后续处理方(船舶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方(船主或直接责任人,由查获单位负责通知)三方在场。
  2、后续处理的实施。
  (1)办案单位决定予以放行的应作后续处理的船舶,可现场送达《处罚决定书》;需要扣证、扣船的船舶,可在船主(或直接责任人)与查获单位办结发还手续后,由有关船舶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扣留。
  (2)公安边防部门按本部门规定对违规船舶进行后续处理后,如还有违反其它船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涉案船舶移交其它船舶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3)办案单位决定或法院予以没收的船舶(“三无”船除外),办案单位应依法收缴有关证件证书,移交或通报给发放证件证书的有关船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的反馈
  船舶主管部门应在依法对违法、违规船舶(人员)处理后,在8个工作日内填写《违法、违规船舶后续处理情况反馈表》(附件五),将处理情况反馈查获单位,同时抄送当地打私办备案;粤港澳流动渔船的后续处理情况同时抄送省打私办备案。

 

 

 

广东省打私办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流渔办
广东海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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