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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储运和销售成品油涉案工具的协调处理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0-18 10:24:05
 

一、有证据证明用于走私的车辆,由海关缉私部门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涉嫌走私的油船(包括“无主”和“三无”船舶)以及储存销售成品油的设备,移交属地(海防)打私办进行综合治理。

二、对查获的陆上非法运输成品油涉案车辆,如手续齐全的,由办案单位对车辆所在单位或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后发还。

三、对套牌、拼装、改装、报废的陆上非法运输成品油涉案车辆(包括悬挂非粤V号牌车辆),由办案单位移交市公安交警支队处理,市公安交警支队应积极配合,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办法》等规定,对涉案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四、无营运证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运输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运费)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依权责对办案单位移交的陆上非法运输成品油的涉案车辆,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接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各县(市、区)(海防)打私办,对办案单位移交的涉嫌走私成品油的船只及储、售油设备,应及时会同渔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处理,处理结果向市海防打私办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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