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1 15:21:07
 
2005年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海关人员6项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海关廉政规定(8条)

  一、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情放私,索贿;不准违反规定验放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税和其他税费;不准乱收税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海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
  三、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为海关举办的宴请、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等活动。
  四、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接受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国)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
  五、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及货物进出口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不准在海关查年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执法。
  六、海关收缴的关税、其它税费、罚没收入和保证金,要按规定上缴、入帐,不准越权和擅自批准缓交,不准载留或挪用。罚没物品、放弃物品和无主货物一律按规定变价上交国库;不准占用、私分或低价变相低留购。
  七、海关一律不准经办除后勤和科技服务以外的“三产”企业。海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除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八、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好配伍、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假借领导名义特殊化。

 


汕头海关对工作对象向海关工作人员
送“红包”予以公布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持海关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坚决纠正收受工作对象“红包”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遏制工作对象送“红包”的行为,维护海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和总署有关精神,结合我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对象”是指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进出境人员;“红包”是指工作对象送海关人员的礼金,包括现金、信用卡、购物卡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海关工作对象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向海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送“红包”的,海关除坚决将“红包”退还或按规定上交外,还将送“红包”的人员及单位名称对外公布。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一般为人保干事,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处理“红包”问题和上报“红包”情况。
  第五条 海关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对象送“红包”时,应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处理:
  (1)当场予以拒收的,应在24小时内将送“红包”的人员、金额(金额不明的,说明“红包”的份数,并注明不详)、形式及其代表的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书面或口头报告本单位的经办人。
  (2)对因情况特殊无法当场拒绝的,应设法在3天内及时退回,并将送“红包”的人员、金额(金额不明的,说明“红包”的份数,并注明不详)、形式及其代表的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书面或口头报告本单位的经办人。
  (3)对确实无法退回的要按有关规定一周内上交总关监察室登记,并将送“红包”的人员、金额、形式及其代表的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书面或口头报告本单位的经办人。
  第六条 各单位经办人要做好登记备案和上报工作(见附表)。在每月5日前向总关监察室逐笔上报上一月海关拒收或上交人员、送“红包”的工作对象及其人员、金额(如金额不明的,说明“红包”的份数,并注明不详)、形式及其代表的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拒收的情况(分当场拒收、事后退回、上交等三种情况),由监察室汇总,并抄送政工办、人教处,以便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第七条 对汕头市区(达濠区、河浦区、保税区除外)的企业和人员向海关人员送“红包”的,由监察室在总关报关大厅对外公布;各基层海关、办事处、侦查支局在每月上报的同时,自行在作业现场对外公布。同时,由监察室、各基层单位分别致函送“红包”的单位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并要求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情事。 对需立案调查不宜公开的,由监察室另行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在收到拒收和上交“红包”的情况时,应及时在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对拒收“红包”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海关人员,可报总关研究批准后,给予全关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超过期限不报告、不上交的,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向工作对象退回“红包”而工作对象仍不收回的,所在单位应要求企业负责人到海关说明情况或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总署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有关企业警告、信誉降级、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取消从业资格等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试执行。

 


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根据《海关廉政规定》、《关于海关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外勤工作”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海关外勤工作费用实行完全自理,海关外勤工作人员所需的交通、住宿、误餐补助等方面费用按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接受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纪律者,分别按照《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对发生违反外勤工作纪律的单位,要按照海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分析、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领导责任分析,视不同情况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违反外勤工作纪律,侵占了工作对象经济利益的,本人要如数退赔,单位领导要登门道歉。
  第八条 各级海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海关外勤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应将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告知海关工作对象单位,接受工作对象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通关监管环节工作流程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操作流程: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报关员到报关行录入电子数据并打印报关单向海关报关→海关申报现场接单→进行单证审核→(应税货物办理征税手续)转入查验环节→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单。2. F通道出口货物申报。 报关员到报关行录入电子数据并打印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直接到查验环节。
  二、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流程:
  1. 一般进出口货物查验。查验现场接单-→查验作业单设定及打印-→派单查验-→查验结果录入及反馈-→免税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应税货物→单证移交征税部门办理征税手续→办理放行手续)。2. F通道出口报关单-→放行环节交单审核后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三、进出口船舶监管操作流程:
  1. 进境船舶: 监管现场接收进口船舶监管簿及船舶舱单-→舱单登记、确认-→开具准卸证-→船边监卸-→办理船舶结关手续。2. 出境船舶: 监管现场接收出口船舶监管簿及预装舱单-→出口船舶航次 电子数据维护-→货物验放后装船-→办理船舶结关手续。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工作流程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工作流程:
  申请人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作出受理决定-→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受理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所在地海关通知申请人-→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联单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填写保税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交报关行预录入-→受理单证-→新厂验核-→初审-→复核-→报批-→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企业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海关核注保证金台帐-→核发手册。


 
签发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程序

  一、签发进口报关单结汇联:
  凭企业申请报告及进口报关单原件预先登记,经验核后统一签发,并由企业报关员签收。
  二、出口报关单结汇联:
  凭外管局核发的外汇核销联预先登记,经验核后统一签发,并由企业报关员签收。
  三、 出口报关单退税联:
  凭企业申请报告预先登记,经验核后统一签发,并报主管科长和主管关长审批,由企业报关员签收。


监管环节工作流程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流程:
  1、一般进出口货物查验。查验现场接单-→查验作业单设定及打印-→派单查验-→查验结果录入及反馈- 免税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应税货物→单证移交征税部门办理征税手续→办理放行手续
  2、F通道出口报关单-→放行环节交单审核后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二、进出口船舶监管操作流程。
  (1)进境船舶:
  监管现场接收进口船舶监管簿及船舶舱单-→舱单登记、确认-→开具准卸证-→船边监卸-→办理船舶结关手续。
  (2)出境船舶:
  监管现场接收出口船舶监管簿及预装舱单-→出口船舶航次电子数据维护-→货物验放后装船-→办理船舶结关手续。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揭阳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07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大院816室 邮编:522000 电话:0663-8768245

    网站策划/技术支持:揭阳市信息产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