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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公众网站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1 15:2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公众网站(以下简称公众网站)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行为,广东省打击走私联络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公众网站建设、运行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网站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众网站由广东省打击走私联络站统一管理,联络站设立专职网络管理员岗位,主要承担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上网发布、页面维护、更新、网络监控。联络站领导负责审核批准上网内容。

   第四条 广东省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省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的操作应用、网络设备和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等技术工作, 包括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库维护,并报联络站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联络站。

   第三章 网站内容设置

   第五条 网站的总体栏目是根据网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而设置的,由联络站网站管理员提出方案,报联络站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根据不同时期和形势需要,以及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需求,栏目设置可作调整,程序是向联络站提出增减栏目设置,以及添加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网页链接的建议,站领导审批后,网管人员具体实施。

   第四章 网站设备管理

   第七条 网络设备管理指对接入网络的通信主干设备、公共服务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网络的主干通信设备、网络线路、公共服务器及其它公共设备由省信息中心管理。

   第九条 接入网络的计算机,由该设备的责任人员负责管理,并在联络站备案。

   第十条 信息中心对入网设备的名称、入网软硬件配置、入网接入端口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不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网站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 网站动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联络站网站管理员整理内容后,根据相关的信息发布程序,更新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网站静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各相关部门组织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由联络站网站管理员负责编辑,不定期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上网发布实行专人管理,由联络站指定网站管理员负责对公众网站每日信息的更新。

   第十四条 各栏目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排。

   第十五条 网站各栏目的上网信息由联络站领导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经联络站领导审核批准后的信息由专人组织上网。

   第十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和本机构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网站内容的时效性,上网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联络站领导汇报,避免泄漏秘密、造成损失。

   第六章 网站信息备份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备份分为原始信息的备份和编辑完成的信息备份。原始信息的备份是为了保证信息采编工作的可回溯性,即能够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找到信息的来源和问题的根源所在;编辑完成的信息备份主要是为了防止加载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信息丢失,用于迅速恢复。这两种备份共同保证了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原始信息备份

   第一项 从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内容,必须对原始文档在本机上进行备份。本机备份必须至少保存半年内的原始文档,半年后可根据个人需要进行整理删除。

   第二项 从其他介质采集到的信息,如各地打私系统的工作简报、图书、期刊、内部资料、光盘等,应该妥善保管原始的介质,以备今后查验。

   第二十二条 信息采编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对生成的用于信息加载的数据文件在本机进行备份,期限为最少半年,半年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删除。

   第七章 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审核,由网管员进行初审,然后递交联络站领导,经审查同意,网管员方可将信息上传。

   第二十五条 打私系统各单位需更新或发布的图文资料,经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网站管理员在网站后台管理平台上对外发布,并由网管员做好信息发布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操作者,主管领导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发布到网上,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络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站的技术维护人员有责任负责电子邮件举报人员及内容的保密。

   第二十九条 省信息中心负责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持。专人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的操作和应用,登录口令不得转告或泄漏予他人。

   第三十条 省信息中心需定期维护网站,保障网络平稳运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活动:

   窃取公众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未经允许,对公众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公众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任何用户未经网络中心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处理系统和占用网络资源;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八章 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打击走私联络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李容根(省政府) 刘文杰(海关总署) 罗 欧(省打私办)
郑 红(省委政法委) 李耀南 (海关广东分署) 罗 娟(省公安厅)
刘晓捷(省经贸委) 周高雄(省财政厅) 招玉芳(省外经贸厅)
邓立文(省交通厅) 彭海斌(省工商局) 李建设(省海洋渔业局)
任小铁(省质监局) 陈光荣(省环保局) 何建华(省烟草专卖局)
许奕昭(省流渔办) 莫 奇(广东海事局) 邓旭旗(广东检验检疫局)
陈华杰(省法院) 王福成(省检察院) 刘传景(省边防总队)
周 军(省武警总队) 黄声云(广东军区保卫部) 黄思潮(省军区政治部)
熊胜清(海军广州基地) 隗广春(广铁集团)

◆ 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委政法委 省政府打私办 海关广东分署
省公安厅 省边防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省外经贸厅 省环保局
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监局
省烟草专卖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检察院
省武警总队 广东省海事局 海关广州基地
广东省军区 广州军区保卫部 省经贸委
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 省打私办设4个职能处,1个联络站。
  (一) 秘书处
  负责草拟综合性文稿;负责保密、文秘、行政后勤、接待、财产财务、人事、档案、工会、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反走私宣传教育。
  (二) 协调处
  负责协调各缉私部门关系;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联系、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督促反走私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助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三) 调研督查处(挂省缉私行动督查队牌子)
  研究草拟反走私政策法规;负责反走私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接待群众反走私来信来访及举报;负责反走私信息情报网建设,掌握全省走私动态;组织协调各地有关缉私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 边防处(挂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边防管理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边防管理经验。
  (五) 广东省打击走私联络站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
  开展区域性走私动态的调查研究,向本办提供必要的反走私情报信息,对本省开展反走私斗争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沟通和增进与有关省打私办、缉私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情报系统的联系和配合,组织与反走私联络工作相关的全省性、区域性活动;为反走私情报人员、耳目联络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便利;管理本办物业;对本办下属几个联络点的工作实施监管,对分属各有关地市打私办联络(信息)站的工作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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